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得由修憲者予以修改?
(A)國民主權原則
(B)民主共和國原則
(C)權力分立及制衡之原則
(D)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二元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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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78), C(234), D(5624), E(0) #375741

詳解 (共 3 筆)

#466984
  • 共和國原則
  • 民主共和國原則
  • 權力分立及制衡之原則
  • 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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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65
基本原則=不可修:1.民主/共和  2.國民主權  3.保障人權  4.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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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85
 499 號解: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
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
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
法條文中,諸如:第1 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 條
國民主權原則、第2 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
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
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
法賴以存立 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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