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的條文第 13 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依照我國特殊教育法的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