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辦理土地界址調整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後前後各
宗土地地價之總和應相等
(B)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
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坵形之面積,作為改算地價之參考
(C)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
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免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
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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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23), D(1), E(0) #3071742
統計: A(1), B(2), C(23), D(1), E(0) #3071742
詳解 (共 1 筆)
#599695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A),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坵形之面積,作為改算地價(B)之參考。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27 條
1.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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