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3 條
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募集、發行、買賣、管理及監督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有關規定辦理;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核准。因此答案應為10億。
原本題目:若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為新臺幣五十億元,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A)一億元 (B)三億元 (C)五億元 (D)六億元修改成為若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為新臺幣五十億元,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A)一億元 (B)三億元 (C)五億元 (D)十億元
若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為新臺幣五十億元,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