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新公寓大廈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召集?(A)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