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40條
一、直轄市長:15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10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5日。
(ps: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am7:00起至pm10:00止。)
9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規定,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一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