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及候選人可以接受下列何種單位或個人捐助競選經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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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珍惜過程,落幕無悔 研二下 (2020/11/02)
政治獻金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第 7 條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C)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B)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