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信託業就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阿摩線上測驗
1F James Smith 幼兒園下 (2018/01/02)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90年9月25日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010號令 第一條 本準則係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公債。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