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211.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A)受贈人 (B)贈與人 (C)遺贈人 (D)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