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審判長」之職權? (A)指定受命法官 (B)監督該庭事務 (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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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y Huang 大四下 (2012/10/26)
(A)民訴法第 202 條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B)法組法第 15 條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C)法組法第 88 條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D)法組法第 102 條 裁判之.....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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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Nadia Chang 高一上 (2017/12/22)
何謂 審判長 /庭長? (詳請見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84 天平座法律) 一、 「審判長」是指法院行合議審判時,為領袖角色之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其職權行使固具有獨立性,但在合議庭時,是由3位或5位法官組成,而審判長之設置,在使審判之進行得以在其指揮下,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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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陳佩彣 大一下 (2018/09/05)
(D)所謂「裁判之評議」,係專指採行合議審判之訴訟案件,法院在宣判前,由參與合議庭之全體法官,共同決議應為如何之判決或裁定之程序而言。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3%95%E9%99%A2%E7%B5%84%E7%B9%94%E6%B3%95%E5%90%84%E8%AB%96-%E8%A3%81%E5%88%A4%E4%B9%8B%E8%A9%95%E8%AD%B0/--%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5%8F%B8%E6%B3%95%E7%89%B9%E8%80%83/d6143df4-14d3-4f49-a14e-513ba69fe27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