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乙沒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不會構成74
1.甲對乙說:如不贈以別墅乙幢,將告發其走私之事,乙被迫贈送,其行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