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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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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旅客得主張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A)得請求減少費用
(B)得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送回原出發地
(C)得請求損害賠償
(D)得直接請求改善,無須定相當期限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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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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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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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1F
Pat Lin
(2013/08/23)
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 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 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
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 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 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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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旅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