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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甲出租 A 屋予乙,約定甲在每個月初至租屋處收取租金。其後,乙積欠租金 3 個月,甲乃去函催告,請乙於 5 日內繳付租金。乙置之不理,未於 5 日內交付遲延的租金。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為赴償債務,甲得直接去函終止契約
(B)本件為赴償債務,甲須再行到租屋處收租而未獲清償時,始得終止契約
(C)本件為往取債務,甲得直接去函終止契約
(D)本件為往取債務,甲應再行到租屋處收租而未獲清償時,始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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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loudy Cheng 大三上 (2013/04/09)
清償地:指債務人清償之住所,又稱給付地,義務履行地。赴償債務:債務人須前往債權人住所債償債.....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8/05)
知道往取,卻不知道實務見解,為求了解,故下述之:

最高法院69 台上字第 1280 號判例:「所謂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人之住所為清償地之債務而言,此種債務,必須債權 
人於清償期屆滿後至債務人之住所收取時,債務人拒絕清償,始負給付遲延之責。」
3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5)

往取之債
往取之債又稱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人住所地為清償地的債務,一般(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情況下不動產債務、租金的清償為此類型。


赴償之債
赴償之債又稱赴償債務,係指以債權人住所地為清償地的債務,一般(無法律規定、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無特定之物之性質、無其他情形)情況下動產債務的清償為此類型。

送付之債
送付之債又稱送付債務,係指債務人依債權人之請求,將其給付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第三處所之債務

27.甲出租 A 屋予乙,約定甲在每個月初至租屋處收取租金。其後,乙積欠租金 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