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811、812:樹苗因添附而屬於土地所有人丙所有。
乙—>丙:179不當得利
乙—>甲:179不當得利
184侵權行為
所謂重要成分,係指二物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
又依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係指此種結合具有固定性、繼續性,而未成為另一獨立之定著物而言;若附合後仍獨立於不動產之外者,不動產所有人尚不能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此觀民法第811條之規定自明。」
甲將乙寄託的樹苗種植於丙之土地上,試問該樹苗歸屬於何人? (A)甲(B)乙(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