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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結婚時採用法定財產制,乙女先於甲男死亡時,乙女所留下之下列何種權利,不為其子女丙與 丁所繼承?
(A)授權專利權利金之請求權
(B)所有權取得時效占有之期間
(C)對甲男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D)對乙女之叔父戊男死亡時之酌給遺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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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大二上 (2013/01/11)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 其立法理由係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若剩除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民法第1009.....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Shih-Han Huan 國三上 (2013/04/24)

所以這題應該要改為答案有誤囉?
因為第1030-1條增加第三項了,所以可以請求?
我不太懂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的意思

依契約承諾→遺囑上有明示,就可以讓與或請求嗎?
已起訴者又是何種的狀況呢??
6F
Vincent Feng 國二下 (2013/06/18)
我認為這題應該是第1148條第1項:「繼這題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7F
sabrina 國三下 (2015/06/1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對「夫或妻於婚姻共同生活中物質上及情感上的貢獻支持」的法律評價,而用來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所以第三人既對婚姻經營無貢獻支持,自不得代夫妻來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的一身專屬權,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已刪除】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結婚時採用法定財產制,乙女先於甲男死亡時,乙女所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