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甲向乙借用之自行車,因甲之過失而毀損,遂交由丙修繕,乙得知後直接向丙請求返還該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