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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公示送達,應就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者,經幾日發生效力?
(A)五十日
(B)六十日
(C)七十日
(D)八十日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une Lo 高二上 (2012/11/25)
第152條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看完整詳解
2F
June Lo 高二上 (2012/11/25)
民事訴訟法
3F
Wanchen Hsieh 高二下 (2013/02/06)

行政程序法

第 81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 7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4F
繼續往上考QQ 大四上 (2017/12/06)

這題出得不是很好,沒有寫到是什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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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應就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者,經幾日發生效力? (A)五十日 (B)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