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暫停服務時間】2024/05/01(三),影響:阿摩粉絲團、系統回報、信箱、鑽石兌換商城出貨事宜。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反下列何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100年10月31日失其效力?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3F
邱祥員 高三下 (2015/06/07)
考選部給C....要怪就怪沒人提試題疑義
我覺得A.C.都可
4F
Roger Reng 高三下 (2016/05/06)
這題題目有重複,且答案AC均可,
釋字649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所以本題答案應為(A)及(C)。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反下列何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其效力?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1 年 - 101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714
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05/0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C

【已刪除】2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