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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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Roger Reng 高三下 (2016/05/06)
這題題目有重複,且答案AC均可, 釋字649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所以本題答案應為(A)及(C)。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反下列何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其效力?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1 年 - 101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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