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行政命令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19 下列法令,何者位階最高? (A)自治規則(B)下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