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以下對徵收公告效力敘述,何者為非?
(A)被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自公告之日起,除具備法定原因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B)自公告之日起,不得於該土地上為建物之新,增,改建,變更地形或種植農作
(C)但(B)項若在公告時已在進行中者(工作中者),則無須停止
(D)公告之效力不影響繼續原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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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You-Che 小四下 (2012/10/26)
甲的土地Z或土地改良物X被政府徵收後, 只要政府沒有將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完全發給甲, 則甲就可以繼續施行土地Z或土地改良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2/16)

D:公告之效力不影響繼續原有之使用

土地徵收條例

第21條

Ⅰ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Ⅱ【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27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D

6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2/16)

C:但(B)項若在公告時已在進行中者(工作中者),【則無須停止】

土地徵收條例

第23條

Ⅰ【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Ⅱ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以下對徵收公告效力敘述,何者為非?(A)被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自公告之日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