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給丁,就相關法令..-阿摩線上測驗
4F Chung You-Che 小四下 (2012/10/28)
請您注意到 土地法 §34-1 其中提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建議 自行先將已有的參考資料,釐清後再來做考題。 不然,只會寫答案的話,當主考官換個答案,就不知所以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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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Feng Chun Liu 研一上 (2018/02/05)
106年12月已修法,請改為15天,34-1執行要點:◆ 第 11 點 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