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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B)訴是否變更,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以為斷
(C)原告依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嗣再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為訴之追加
(D)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被告遷讓房屋,嗣改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依實務見解,為訴之變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Lin Shara 高一下 (2014/01/25)

請問C是訴之變更嗎??謝謝

2F
易君博 高二上 (2018/01/08)

你去看法條后 770   769

就知道為何答案

其為訴之"變更"了

3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3/03/31)

(C) 原告依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嗣再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為訴之追加  => 訴之變更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41 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