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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8 下列民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B)甲之母A 主張甲之妻乙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C)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乙起訴,行使乙對於丙之權利,實際上甲並非乙之債權人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暱稱 小六下 (2021/09/10)
參考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134
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1]。
倘若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法院就會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規定,用判決駁回[2]。

(B)妻乙才能為原告,甲之母非當事人

58 下列民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