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7 甲為無國籍人,甲在A、B兩國有住所,甲因行為能力在我國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在A國有居所,應依A國法
(B)A、B兩國中有一為中華民國者,應依中華民國法
(C)關於住所之衝突,我國採同時取得與異時取得而異其標準
(D)甲先取得A國住所,而後取得B國住所,應依B國法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7/12)
我的理解如下,有錯請不吝指教:先熟記一個觀念,國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最近一次的修法,核心思想是將「關係最密切原則」融入法條。(B)A、B兩國中有一為中華民國者,應依中華民國法 →錯誤優先判斷內國法,是修法前的法條規定。現在因為採關係最切原則,故此選項,正確應改為「A、B兩國中有一為中華民國者,不一定依中華民國法」。(C)關於住所之衝突,我國採同時取得與異時取得而異其標準 →錯誤關於住所衝突,也是修法前的法條規定。現在因為採關係最切原則,故此選項,正確應改為「關於住所之衝突,依關係最切原則而定」。(D)甲先取得A國住所,而後取得B國住所,應依B國法→錯誤修法前跟修法後都沒有這樣的.....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97141346 國二下 (2018/09/12)

我的理解如下,有錯請不吝指教:
先熟記一個觀念,國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最近一次的修法,核心思想是將「關係最密切原則」融入法條。

(B)A、B兩國中有一為中華民國者,應依中華民國法 →錯誤
優先判斷內國法,是修法前的法條規定。現在因為採關係最切原則,故此選項,正確應改為「A、B兩國中有一為中華民國者,不一定依中華民國法」。

(C)關於住所之衝突,我國採同時取得與異時取得而異其標準 →錯誤
關於住所衝突,也是修法前的法條規定。現在因為採關係最切原則,故此選項,正確應改為「關於住所之衝突,依關係最切原則而定」。

(D)甲先取得A國住所,而後取得B國住所,應依B國法→錯誤
修法前跟修法後都沒有這樣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出題者拿來騙考生...


查看完整內容
9F
petertao0105 小二上 (2020/05/18)
  1.  依涉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惟甲為無國籍人,此為國籍之消極衝突,依本法第3條之規定應適用其住所地法。甲同時於AB兩國有住所,此為住所之積極衝突,依本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由法院判定關係最密切者為其住所地。
  2. A選項,甲在A國同時有住所及居所,慣例具有得判定關係最密切之特性;B選項為舊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C選項,C選項,同時取得(生來)及異時取得(先後、傳來)為舊法國籍判定之區分標準,本法採統一說,不論取得之情形皆以關係最密切原則判定;D選項,同上,為舊法國籍判定之標準。
10F
LLL 國二下 (2021/07/28)

涉外民事法第10條
I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同法第3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同法第4條
II當事人住所不民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III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

按甲之行為能力原則依涉民法第10條,依其本國法。
惟甲為無國籍人,則依同法第3條,應適用其住所地法。
但依提示,僅告知甲有A、B兩居所,並無告知住所地,故依同法第4條2項、3項,當事人住所地不明者,適用其居所地法;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


67 甲為無國籍人,甲在A、B兩國有住所,甲因行為能力在我國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