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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教檢)◆特殊教育◆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舊名: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下列哪一項不是目前我國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之功能?
(A)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申訴
(B)特殊教育學生之障礙類別鑑定
(C)安置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於普通班
(D)延長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年限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Wen-hsuan Lee 國三下 (2012/06/06)
根據特殊教育教育學生申訴辦法第四條:特殊教育學生的權益申訴是要找各級學校中設.....看完整詳解
11F
106特教應屆正取感謝阿摩 高一下 (2016/12/20)

特殊教育學生的權益申訴是要找各級學校中設置的『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而不是特殊教育諮詢會唷!



12F
S級教師-高職老師! 高三下 (2017/02/23)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

第 二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13F
陳亞淇 高二上 (2017/04/15)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上述兩條內容有些許不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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