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矯正法 指塑造一個比錯誤發生前更好情境的一種方式,也是讓學生學會自我負責的方式。例如:學生若打破教室玻璃,除了得賠玻璃錢外,還必須從此負責玻璃的清潔工作。因此所有矯正行為必須和錯誤行為產生關聯,學生才能藉此反省,而非因懲罰而惱羞成怒。但矯正之前的討論與示範,與矯正之後的稱讚是非常重要的,其目的是讓孩子由懲罰中學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就過度矯正法而言,例如:老師在學校中記錄孩子走動或做其他事(如故意於上課中不斷要求上廁所或喝水)的時間,要求孩子在上課中占用了多少時間就要在下課時還給老師,讓孩子不能達到故意做其他事而不用上課之目的。所有的處罰必須與孩子本身的過失行為有關,而不是因孩子不專心上課罰他寫作業或做其他事,因這與孩子的過失行為無關,孩子容易因此惱羞成怒或無法體會懲罰的意義。 對於說謊或偷竊行為,如果孩子的謊話與課業有關,採用過度矯正法的方式是要孩子去補寫作業,或與老師討論作業內容,向孩子強調這是「我們」要去解決的問題,而不要貶低孩子。
過度矯正策略(正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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