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48 條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8「鐵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