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社會救助法第9條、第14條與第15條所規定救助給付停止的原因?
(A)不願接受訓練或輔導,或接受訓練、輔導不願工作者
(B)受生活扶助者收入增加
(C)提供不實資料者
(D)受生活扶助者資產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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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05), C(55), D(1029), E(0) #140351
統計: A(69), B(105), C(55), D(1029), E(0) #140351
詳解 (共 3 筆)
#742721
(D)受生活扶助者資產減少(x)->應是資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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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102
社會救助法
| 第 9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 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
| 第 15-1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 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 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 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 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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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33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
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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