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自撤銷時起向後失其效力
(B)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C)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一律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事先未作成決議者,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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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70), C(7), D(16), E(0) #89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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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707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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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114條 1.違反程序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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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338
把樓上小法大的解答加上顏色註記~~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B)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C)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A)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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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951
請問D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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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229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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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230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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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45478
未解鎖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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