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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8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者,以幾次為限?
(A) 2 次
(B) 3 次
(C) 4 次
(D)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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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GRACE 大三下 (2016/09/18)
名  稱:姓名條例第 9 條有下列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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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ate Lin 大三上 (2019/09/26)

姓名條例 (104.05.20)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8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者,以幾次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