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法規之修正事由?
(A)基於政策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B)機關裁併,相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C)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D)因有關法規之修正,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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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0), B(60), C(71), D(39), E(0) #1334260

詳解 (共 3 筆)

#223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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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廢止口訣:【無寄新保單】
無寄(無繼續)新(新法規)保(無保留)單(無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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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169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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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008
BCD是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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