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 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B)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C)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24 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D)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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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7), B(158), C(120), D(122), E(0) #886155

詳解 (共 3 筆)

#136421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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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24

第 20 條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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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94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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