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對公務機關剔除、繳還之案件,應通知限期追繳,惟如逾期未繳,應由下列何機關或人員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A)公庫主管機關
(B)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C)審計機關
(D)監察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 B(434), C(76), D(52), E(0) #141088

詳解 (共 1 筆)

#750980
第78條(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