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何時可以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A)起訴之後
(B)上訴之後
(C)遭羈押以後
(D)隨時均可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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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 C(29), D(387), E(0) #184015

詳解 (共 3 筆)

#871909
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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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2821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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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5665
正確答案請毫無懸念、直接鎖定 (D) 隨時均可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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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源解析
  1. 核心法源(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白紙黑字明文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2. 大絕招(國家還沒告你,就能找律師!):

    • 在刑事程序中,即使你還沒被檢察官「起訴」,甚至只是被警察叫去警察局做筆錄的「犯罪嫌疑人」階段,你就可以說:「我要等我的律師來!」

    • 法律保障人民對抗國家公權力時的防禦權,這份保障是全天候、全階段的,絕對不需要等到起訴、上訴或被關進看守所(羈押)才能找律師。因此答案百分之百是 「隨時均可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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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 (A) 起訴之後:錯! 被起訴後在法院審判階段當然可以請律師,但在這之前的偵查、移送階段早就可以請了。

  • (B) 上訴之後:錯! 這是第二審或第三審的階段,時間點太晚了,第一審或偵查中均可選任。

  • (C) 遭羈押以後:錯! 這是身體自由被限制後的狀態。事實上,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的審理庭時,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就已經強制要有律師陪同審理(強制辯護)了,不需等到羈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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