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偵查犯罪之需要,依法通知證人甲實施警詢時,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不能到場,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證人之所在地詢問之
(B)證人之所在地與本案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 該司法警察機關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C)當事人及辯護人得於警詢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
(D)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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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554), C(386), D(64), E(0) #2353948

詳解 (共 4 筆)

#4346193

第 196-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71條之1第二項、第73條、第74條、第175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177條第一項、第三項、第179條至第182條、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2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B)證人之所在地與本案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該司法警察機關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法院傳喚證人進行訊問,司法警察機關無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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