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請求權、有受領權
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38 依民法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當事人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舊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