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法由需用土地人申請撤銷徵收而未申請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如何請求?
(A)逕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
(B)先請求需用土地人提報地方政府
(C)靜候中央主管機構處理
(D)得向該管地方主管機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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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0), D(45), E(0) #908873

詳解 (共 2 筆)

#1591040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

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

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

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

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

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

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

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

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

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

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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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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