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每次檢修時間 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 X 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 Y 個月,請問前述 X,Y 為何?
(A)X=4,Y=9
(B)X=5,Y=10
(C)X=5,Y=11
(D)X=6,Y=12
統計: A(26), B(49), C(788), D(616), E(0) #581895
詳解 (共 10 筆)
第五條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 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 外場所,每年一次。
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 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
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 完畢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前項 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檢修時間
距申報期限 三個月、六個月
間隔 五個月、十一個月
取得使用執照,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 六個月、十二個月
| 法規名稱: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
|---|---|
| 發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每次檢修時間及其申報日期應於同年度辦理,除依本辦法規定首次辦理檢修申報者 外,甲類場所檢修時間距本表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檢修 時間距本表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戊類場所有供甲類用途者( 採整棟申報) 每半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 戊類場所未供甲類用途者( 採整棟申報) 每年一次 每年十一月底前 其他場所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場所 每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前 備註: 一、消防主管機關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數量等因素,得另定檢 修期限(頻率)或申報備查期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不受本表之限制。 二、本表所列甲類、乙類、丙類、丁類、戊類等場所用途分類,係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三、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管理權人應以其實際用途, 辦理檢修申報。 四、每次檢修時間及其申報日期應於同年度辦理,除依本辦法規定首次辦理檢修申報者 外,甲類場所檢修時間距本表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檢修 時間距本表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如係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 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仍應依本表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檢修 時間及其申報日期應於同年度辦理與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五、申報方式得依下列方式擇一: (一)個別申報:建築物內單一場所或二個以上場所聯合辦理申報,其申報書除該場 所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外,並應檢附防護該場所範圍內之共用消防安全設 備檢查表。 (二)建築物整棟申報。 六、檢修頻率:申報範圍內有供甲類用途使用者,全部以甲類場所檢修頻率辦理;未供 甲類用途使用者,則以乙類、丙類、丁類等場所辦理。 七、申報期限:以申報範圍內之甲類、乙類、丙類、丁類用途前後順序且目次最小者作 為判斷基準。 附表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用途分類 檢修期限(頻率) 申報備查期限 甲類場所一~三目 每半年一次 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前 甲類場所四~七目 每半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 乙類場所一~三目 每年一次 每年三月底前 乙類場所四~六目 每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前 乙類場所七~九目 每年一次 每年九月底前 乙類場所十~十二目 每年一次 每年十一月底前 丙類場所 每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前 丁類場所 每年一次 每年十一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