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戶籍登記後發生訴訟者,須俟一定結果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下列何者不屬之?
(A)判決確定
(B)裁判確立
(C)調解成立
(D)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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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78), C(46), D(47), E(0) #1788943
統計: A(20), B(178), C(46), D(47), E(0) #1788943
詳解 (共 2 筆)
#3073899
戶籍法第 25 條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比較)
戶籍法第 13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戶籍法第 34 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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