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戶籍登記後發生訴訟者,須俟一定結果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下列何者不屬之?
(A)判決確定
(B)裁判確立
(C)調解成立
(D)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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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78), C(46), D(47), E(0) #1788943

詳解 (共 2 筆)

#3073899

戶籍法第 25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比較)

戶籍法第 13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戶籍法第 34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48-2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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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訴訟後之戶籍變更、更正、撤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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