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法庭開庭及旁聽秩序之維持,下列敘述何者正确?
(A)某甲在庭旁聽大聲喧嘩、交談,妨害法庭秩序,審判長得命其退出法庭
(B)審判長認某甲有妨害秩序之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某甲可即時提出抗告
(C)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構成藐視法庭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
(D)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及防禦權,審判長得 加以警告,但不得禁止該律師於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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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1), C(31), D(19), E(0) #299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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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082
第91條(妨害法庭之處分及效力)﹝1﹞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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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801
(B)§91 II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C)§95 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92 審判長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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