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緊急進口構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40 公尺
(B)進口外設置陽台,寬度至少 1 公尺,長度至少 3 公尺,且可自外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室內
(C)進口寬度至少 75 公分,高度至少 120 公分,且開口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 80 公分範圍內
(D)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 4 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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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560), C(100), D(74), E(0) #1898024
統計: A(138), B(560), C(100), D(74), E(0) #1898024
詳解 (共 3 筆)
#4030514
建築技術規則
第 109 條
第 109 條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4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40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75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2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80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陽台,其寬應為1公尺以上,長4公尺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
標示。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4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40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75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2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80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陽台,其寬應為1公尺以上,長4公尺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
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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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2206
補充
#108緊急進口設置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比較#233 高層建築的緊急進口
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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