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複保險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複保險之要件須為同一保險利益
(B)複保險之要件須為同一保險事故
(C)未超過保險價額的複保險,其契約效力不變
(D)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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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1), C(47), D(141), E(0) #1509616

詳解 (共 3 筆)

#2254804
保險法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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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463

保險法


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襝、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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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150
C沒說是善意還是惡意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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