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需錢孔急,向乙銀行借貸新台幣 5000 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乃以其母丙名下市價約新台幣 2000萬元之房屋一棟、其父丁之市值約新台幣 3000 萬元之土地一筆,及其兄戊之市值約新台幣 1500 萬元之店面一間,設定共同抵押權與乙,且未限定各個抵押物應負擔之金額。問:各抵押物對乙之債權應分擔之金額應如何計算?
(A)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B)由債權人乙任意選擇
(C)依各抵押物價值,價值最低者先抵償之
(D)依各抵押物價值,價值最高者先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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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3), B(220), C(61), D(188), E(0) #241653
統計: A(1383), B(220), C(61), D(188), E(0) #241653
詳解 (共 5 筆)
#243247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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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95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
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
比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
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
物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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