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執行法有關義務人滯欠達一定金額,其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
執行署或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之禁止命令(禁奢條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禁止購買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B)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C)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D)禁止居住一定價值以上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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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201), C(352), D(3085), E(0) #568917
統計: A(123), B(201), C(352), D(3085), E(0) #568917
詳解 (共 5 筆)
#1262677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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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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