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庭係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
(B)大法庭不為本案之終局判決
(C)大法庭裁定亦得宣告法律違憲
(D)大法庭庭員於大法庭評議時,不受原所屬庭之意見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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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6), C(105), D(32), E(0) #4026309
統計: A(20), B(46), C(105), D(32), E(0) #4026309
詳解 (共 4 筆)
#7510111
選項解析
(A) 大法庭係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
正確。我國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法律見解歧異的問題,廢除以往的判例與決議制度,於民國108年(2019年)正式施行「大法庭制度」,其核心目的就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
(B) 大法庭不為本案之終局判決
正確。大法庭的任務是針對具體個案中具爭議的「法律問題」做出統一見解的法律裁定,並將案件發回原提案庭,由原提案庭依該法律見解對本案做出終局判決。因此,大法庭本身並不直接作成本案的終局裁判。
(C) 大法庭裁定亦得宣告法律違憲
錯誤(正確答案)。在我國憲政體制下,唯有司法院憲法法庭(原大法官會議)才有權力審查法律並宣告其違憲無效。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僅屬於終審法院內部統一「法律解釋與適用見解」的機制,無權宣告法律違憲。
(D) 大法庭庭員於大法庭評議時,不受原所屬庭之意見所拘束
正確。為了維護法官的審判獨立與專業良知,大法庭的庭員在參與大法庭評議時,是基於個人獨立的法律確信行使職權,不受原所屬庭先前見解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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