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法庭旁聽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庭應設旁聽席,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B)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必要時得核發旁聽證,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
(C)攜同 12 歲之兒童者,雖有旁聽證,亦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D)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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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1), C(900), D(44), E(0) #205241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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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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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
   
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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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1676
第 2 條
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第 3 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第 4 條
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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