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現場查訪及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應即照相或錄影,進行初步查訪、紀錄
(B)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應由直轄市警察局局長或各縣市警察局局長擔任現場指揮官
(C)現場應依任務需要,除擔任警戒任務外,分調查組及勘察組,人力不足時應請求支援
(D)調查組之具體任務,在於蒐集刑案相關情資,例如查訪案件之關係人或是搜尋附近監視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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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177), C(18), D(58), E(0) #2780229
統計: A(132), B(1177), C(18), D(58), E(0) #278022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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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
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督同所屬人員負責 現場搜索與證物保全; 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 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 或其代理人督同所屬人 員負責現場調查及勘察 採證。
普通刑案由分局 偵查隊負責現場搜索、 證物保全、調查及勘察 採證。 分局長、刑警大隊大隊 長、鑑識中心主任、鑑 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抵 達現場後,首應聽取最 先抵達現場人員或分駐 所或派出所所長報告現 場發現或發生經過、初 步處理及調查情形。 前二項規定,於專業警 察機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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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 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專案小組之組成及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設於本署者,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局局長及刑警大隊大隊長參加。
(二)設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刑警大隊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分局長參加。
(三)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分局長或副分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偵查隊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偵查隊隊長參加。
(四)專案小組參加人數由主持或召集人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專業警察機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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