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之規定,回復傳統姓名及姓名更正作業,下列何者不屬之?
(A)回復傳統姓名
(B)更正漢人姓氏
(C)更正子女姓名
(D)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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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4), C(62), D(34), E(0) #3311566
統計: A(0), B(34), C(62), D(34), E(0) #3311566
詳解 (共 1 筆)
#6403968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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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臺灣原住民族(以下簡稱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
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及姓名更正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下列申請事項:
(一) 回復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
(二) 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
(三) 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四) 更正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五) 更正漢人姓氏。
(六) 更正父母姓名。
三、前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
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四、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變更、更正,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為之。
五、當事人已回復傳統姓名,其子女以漢人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者,其從姓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申請更正:
(一) 父子或同胞兄弟姊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致現用姓氏不同者,以同宗年齡最長者為準。
(二) 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
(三) 同胞兄弟姊妹因分居,致中華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以父母或同宗年齡最長者所譯註之姓名
為準。
(四) 四十三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已死亡父母姓名不符。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七、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者,應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光復初次設戶籍自定姓名時之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更正父母姓名者,應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與譯註姓名時之戶籍謄本及
父母相關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
之。
八、依第六點規定申請更正姓氏經核准者,從其姓之子女如未回復傳統姓名,應隨同更正姓氏。
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及姓名更正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下列申請事項:
(一) 回復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
(二) 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
(三) 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四) 更正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五) 更正漢人姓氏。
(六) 更正父母姓名。
三、前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
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四、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變更、更正,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為之。
五、當事人已回復傳統姓名,其子女以漢人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者,其從姓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申請更正:
(一) 父子或同胞兄弟姊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致現用姓氏不同者,以同宗年齡最長者為準。
(二) 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
(三) 同胞兄弟姊妹因分居,致中華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以父母或同宗年齡最長者所譯註之姓名
為準。
(四) 四十三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已死亡父母姓名不符。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七、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者,應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光復初次設戶籍自定姓名時之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更正父母姓名者,應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與譯註姓名時之戶籍謄本及
父母相關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
之。
八、依第六點規定申請更正姓氏經核准者,從其姓之子女如未回復傳統姓名,應隨同更正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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