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下列何者,非屬應迅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情事?
(A)人民或轄區民意代表之建議時
(B)因地震或其他重大事變而遭受損壞時
(C)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D)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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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8), C(12), D(15), E(0) #1209526

詳解 (共 4 筆)

#1572959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

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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