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B)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C)向房屋所有人徵收
(D)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者,應向其代理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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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3), C(18), D(245), E(0) #1209496
統計: A(38), B(33), C(18), D(245), E(0) #1209496
詳解 (共 3 筆)
#5828066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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